长江日报8月12日讯8月12日,长江日报记者了解到,为减少“精装房”产生的购房纠纷,武汉市房管局和市城建局将联合出台《规范全装修商品住宅建设和销售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要求装修设计应与建筑结构等同步设计和报审,装修标准中不得出现“同等档次”等表述。市民可登录市房管局官网反馈意见。
此次新规还明确了房管部门和建设部门的分工,即房管部门负责全装修房的预售许可、销售监管以及合同网签备案,建设部门负责全装修房的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以及竣工备案管理。
什么是全装修商品住宅?
根据住建部《商品住宅装修一次到位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全装修商品住宅是指新建商品住宅交付使用前,套内和公共部位的固定面、设备管线及开关插座等全部装修安装完成,厨房和卫生间的固定设施安装到位的住宅。
“精装房”设计应与建筑同步报审
意见中提到,全装修商品住宅装修设计原则上应与建筑、结构、安装等专业同步设计、同步报审;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应与土建工程同步办理施工许可证,实现土建、装修设计一体化。
新建全装修房在项目立项阶段应明确全装修内容,未明确的不得进行全装修交付。
禁用淘汰及不合格材料
意见中规定,全装修商品住宅项目开发企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对进场材料、部品进行验收和进行见证取样送检,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以及进场验收或复检不合格的部品、材料。
对涉及建筑防水以及水、电、通风、空调、供暖等设备安装隐蔽工程实行挂牌验收制度,留存必要的影像资料,实现质量责任可追溯。
分户验收不合格的,不得竣工验收及交付
意见中提到,开发商要选择主体与装饰装修工程交接、安装隐蔽工程、分户验收等重要节点开展“工地开放日”活动并邀请购房人参加,对反映的质量问题应制定整改方案,及时组织整改并回告购房人。
工程竣工验收前,开发商要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分户验收,并将验收表张贴在每户业主室内明显位置。分户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开发企业不得组织进行竣工验收。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聘请第三方机构开展全装修房屋质量评价、邀请购房人代表参与分户验收,不得将未完成合同约定内容或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全装修房进行交付。
不得出现“同等档次”表述
开发商在申请预售许可时,应提交全装修房施工许可证,不得擅自变更交付标准;同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范围内同类型住宅应按统一标准进行交付。销售现场和交付标准样板房的公示中,不得出现“同等档次”的表述。
此外,在购房合同中,应明确主要装修材料和室内设施设备的名称、品牌及数量等内容,并按照规定将已售的房屋预签约并网签备案。(长江日报记者冷靖华)
【编辑:邓腊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