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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装修招标谈判问答模板(装饰工程投标答辩)

一、政府采购与招标投标区别

简单一点说,政府采购的资金来源是政府预算内资金,而招标投标的资金来源没有限定。

除了资金来源,还有适用政策法规、实施主体、限额等其他区别。

详见下表:

项目

政府采购

招标投标

适用政策法规

《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采购工程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招标投标法》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主体

《政府采购法》规范的采购人主体是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招标投标法》规范的采购主体则无限制,涵盖了在我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任何主体,包括私人企业以及其他非法人组织。

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询价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法律责任

行政法

民法、经济法

二、政府采购与政府购买服务区别

政府购买服务属于政府采购范畴,也可以理解为一个细分领域。

项目

政府采购

政府购买服务

适用政策法规

《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采购工程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政府采购法》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

概念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购买服务,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

主体

采购人主体是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各级国家机关是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询价

当选用非招标方式采购的,应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履行批准手续。

范围

货物、工程、服务

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

合同期限

无明确时间限制,根据具体采购事项确定,如采购PPP项目社会资本方,合同期限可达30年。

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履行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在预算保障的前提下,对于购买内容相对固定、连续性强、经费来源稳定、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可以签订履行期限不超过3年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

监管

需进行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三、招标采购发起条件

至少具备以下几个重要的条件:

1、招标人/采购人具备招标采购资格;

2、采购事项得到批准;

3、采购事项资金已落实;

4、其他条件根据具体采购事项确定。

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三)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

(四)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五)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四、不同招标采购方式的时间进度计划及要求

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五、招标采购限额及有关规定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

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且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纳入政府采购监管范围。

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限额标准为: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省级(含雄安新区本级)50万元(含)以上,设区市级40万元(含)以上,县级30万元(含)以上。

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采购限额标准60万元(含)以上。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200万元(含)以上。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规定执行。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

第二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

(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第三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四条 不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第五条 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作者:胡志辉

河北润扬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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