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我们 行业新闻 正文

北京大地装潢 工程有限公司「大地告白 装潢 有限公司」

北京中联大地景不雅 设计有限公司怎么样?

北京中联大地景不雅 设计有限公司是2006-01-27在北京市海淀区注册成立的有限义务 公司(天然 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注册地址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甲5号1#厂房2-008。

北京中联大地景不雅 设计有限公司的同一 社会信用 代码/注册号是911101087848047864,企业法人杨志宏,今朝 企业处于开业状况 。

北京中联大地景不雅 设计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 是:风景 园林工程设计;室内装潢 工程设计;工艺美术设计;工程技巧 咨询;房地产咨询;工程监理。(企业依法自立 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依法须经赞成 的项目,经相干 部分 赞成 后依赞成 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不得从事本市家当 政策禁止 和限制类项目标 经营活动 。)。在北京市,邻近 经营范围 的公司总注册本钱 为3854958万元,重要 本钱 集中在 5000万以上 和 1000-5000万 范围 的企业中,共1198家。本省范围 内,当前企业的注册本钱 属于一般。

经由过程 百度企业信用 查看北京中联大地景不雅 设计有限公司更多信息和资讯。

有人知道大地公司么?

大地花木有限公司 大地动 物保健品公司 大地物质 有限公司 大地物业有限公司 大地绿色食物 成长 公司 大地建筑安装装潢 有限公司 大地探测技巧 有限公司 大地房地产开辟 有限公司 大地公关策划 有限公司 大地(中国)控股有限公司大地 大地保险公司太多了

急求北京建工大地建筑工程有限义务 公司信息

地址: 北京市, 东城区, 和平里中街 27, 100010

德律风 : 010-64214520

分类: 地质工程技巧 及其他技巧 办事 业

接洽 人: 王学智

电 话:64284144

手 机:未知

传 真:未知

电子邮件:未知

邮 编:100013

具体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甲27号

主页: 未知

主营: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未取得《建筑业企业天资 证书》前不得开展经营活动 );发卖 建筑材料 、金属材料 、装潢 材料 、五金交电、化工产品 。(非泉币 出资176。07万元,为机械设备 ,占注册本钱 的

有个这个公司的胶葛 。看有没有你有效 的信息

北京同益利经贸有限公司与北京建工大地建筑工程有限义务 公司租赁合同胶葛 一案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平易近 法院(2009-7-30)阅112次

北京同益利经贸有限公司与北京建工大地建筑工程有限义务 公司租赁合同胶葛 一案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平易近 法院

平易近 事判决书

(2009)二中平易近 终字第1228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同益利经贸有限公司,居处 地北京市旭日 区小红门乡小红门南里36号。

法定代表人孙庚仁,董事长。

委托代理 人陈艳芳,北京市荣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建工大地建筑工程有限义务 公司,居处 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甲27号。

法定代表人魏文谦,总经理 。

委托代理 人赵根,北京市川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 人冀红梅,北京市川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同益利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建工大地建筑工程有限义务 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之间租赁合同胶葛 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平易近 法院(2009)东平易近 初字第02397号平易近 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6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构成 由法官钱丽红担负 审判 长,法官盛涵、刘斌参加 的会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经贸公司一审告状 称:2000年11月,北京金泰隆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与北京建安实业开辟 公司(以下简称建安公司)签订 扶植 施工合同,由建安公司承包“北京金泰隆娱乐有限公司娱乐城”工程,承包总价10 000 000元。2001年2月14日,建安公司与刘玉平签订 承包合同,建安公司将金泰隆娱乐城项目工程发包给刘玉平承建。2001年2月20日,刘玉平以建安公司名义与经贸公司签订 租赁合同一 份,由刘玉平以建安公司名义租赁由经贸公司供给 的价值500 000余元的租赁物。建安公司系国有企业,2001年6月,建安公司改制为北京建安大地装潢 有限公司,并注册成立本案一审被告建筑公司,建筑公司内部设立北京建工大地建筑工程有限义务 公司劳务开辟 分公司(以下简称劳务分公司),王连芳担负 劳务分公司支部书记和副经理 职务。2002年6月19日,建安公司已不复存在,刘玉平以劳务分公司名义与经贸公司签订 了周转材料 及设备 租赁合同书(以下简称租赁合同书),合同商定 ,经贸公司将建筑材料 等出租给劳务分公司应用 ,租赁刻日 自2001年2月20日开端 ,从租后的次月五日前收取房钱 ,租赁停止 后清理 全部 租费。2002年6月19日,经贸公司同时与劳务分公司签订 租赁合同,合同商定 ,自2002年1月1日始每月每日租赁费确认为 621.26元。在租赁合同书及租赁合同上由刘玉平签字并加盖劳务分公司的公章。2002年6月19日,劳务分公司出具欠款证实 一份,载明,刘玉平项目部欠经贸公司租赁费,自2001年2月22日起至2002年6月30日,共欠租赁费250 846.76元,该欠款证实 上加盖了劳务分公司的公章。2003年4月21日,劳务分公司的副经理 王连芳出具证实 一份,载明,2001年2月,挂靠本单位 的金泰隆娱乐城工程刘玉平项目部从经贸公司处租赁了物品并应用 在金泰隆娱乐城工程,至今日金泰隆娱乐城工程未拨付工程款,导致未付租赁费用。至此,劳务分公司自2001年2月22日至2003年4月21日时代 ,共欠经贸公司租赁费433 497.20元,以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 过期 付款的滞纳金,自2002年6月20日至2004年1月20日时代 ,共计207 174.68元,两项合计640 671.88元。2004年1月1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平易近 法院(以下简称一中院)(2003)一中刑初字第3533号刑事判决墨客 效,判决刘玉平犯合同欺骗 罪。根据 该生效的刑事判决书,刘玉平已将经贸公司租给劳务分公司价值500 000余元的租赁物以低价卖给他人,该行动 直接导致经贸公司与劳务分公司签订 的租赁合同不克不及 实施 ,只能终止,故请求 判决解除经贸公司、建筑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合同终止实施 后,因劳务分公司是由建筑公司创办 的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的分支机构,劳务分公司所欠经贸公司的租赁费及滞纳金应由建筑公司付出 ,故诉至法院,请求 法院判决:解除经贸公司、建筑公司签订 的租赁合同;由建筑公司给付自2001年2月22日起至2003年4月21日止的租赁费433 497.20元,并付出 滞纳金207 174.68元;本案诉讼费用由建筑公司承担。

建筑公司一审答辩称:第一,北京市东城区人平易近 法院(以下简称东城法院)以及北京市第二中级人平易近 法院(以下简称二中院)在2003年已经对本案雷同 的事实与来由 的案件作出了裁定并已经生效,经贸公司的告状 违背 了平易近 事诉讼法中的“一事不再理”的原则。第二,经贸公司于2003年已根据 与本案雷同 的事实与来由 告状 过建筑公司,诉讼时效从2003年开端 计算 ,即使因刑事案件的存在而使本案的诉讼时效中断 ,那么2004年1月15日一中院作出对刘玉平的刑事判决后,本案的诉讼时效亦应开端 恢复计算 。从2004年1月15日至今已5年,早已跨越 了司法 规定 的两年诉讼时效。第三,建筑公司对加盖在租赁合同书及租赁合同中的劳务分公司印章的真实性不承认 。退一步来说,假定劳务分公司的印章是真实的,也因劳务分公司没有领取营业执照,无法人资格 和建筑公司的授权,其与经贸公司签订 的合同应为无效合同。第四,建筑公司从未实际 接收 经贸公司的租赁物,也没有实际 进行应用 。综上,建筑公司不合 意经贸公司的诉讼请求 。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2002年6月19日,劳务分公司与经贸公司补签了2001年2月20日的租赁合同书,商定 ,经贸公司将建筑材料 出租给劳务分公司,包含 架子管天天 每米0.015元,模板天天 每平方米0.15元,卡子天天 每个0.015元,U型卡子天天 每个0.005元,租赁刻日 从2001年2月20日开端 ,从租后的次月五日前按月收取房钱 ,租赁停止 后清理 全部 租费。同时经贸公司与劳务分公司签订 租赁合同,对从2002年1月1日起每月每日的租赁费进行了确认,天天 合计621.26元。经贸公司和劳务分公司在租赁合同书、租赁合同上盖印 ,案外人刘玉平签字确认。同日,劳务分公司出具欠款证实 一份,内容为:刘玉平项目部欠同益利经贸有限公司(注:本案经贸公司)租赁费,2001年2月22日至2002年6月30日共欠租费250 846.76元。劳务分公司盖印 。2003年4月21日,劳务分公司的支部书记、副经理 王连芳出具证实 一份,内容为,2001年2月,挂靠本单位 的金泰隆娱乐城工程刘玉平项目部从北京同益利经贸有限公司租赁站租赁了物品,并应用 在了金泰隆娱乐城工程,至今因金泰隆娱乐城工程未拨付工程款,导致未付租赁费用。王连芳在证实 上签字。现经贸公司以劳务分公司未付出 租赁费为由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时代 ,建筑公司对加盖在租赁合同书、租赁合同及欠款证实 上的劳务分公司印章不予承认 ,但未供给 相干 证据。

一审时代 ,经一审法院询问 ,经贸公司表示 假如 两边 所签租赁合同书、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经贸公司变革 诉讼请求 ,请求 建筑公司给付自2001年2月22日起至2003年4月21日时代 的应用 费433 497.20元,付出 滞纳金207 174.68元,诉讼费由建筑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另查明:经贸公司于2003年4月告状 到东城法院,请求 建筑公司给付租赁费408 025.54元,东城法院于2003年5月15日作出(2003)东平易近 初字第2706号平易近 事裁定书,认为 本案虽作为经济胶葛 案件予以立案受理,但经审理刘玉平有犯法 嫌疑,此案不属于经济胶葛 ,不属于人平易近 法院受理平易近 事诉讼的范围 ,故本院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裁定驳回经贸公司的告状 。经贸公司不服一审裁定,上诉于二中院,二中院于2003年7月11日作出(2003)二中平易近 终字第05551号平易近 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保持 原裁定。东城法院将此案移送了公安机关。

再查明:一中院于2004年1月15日作出(2003)一中刑初字第3533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刘玉平犯合同欺骗 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 政治权力 三年,并处罚 金人平易近 币十五万元,持续 向被告人刘玉平追缴犯法 所得,按比例发还北京祥温柔 建筑材料 租赁有限公司、北京同益利经贸有限公司、北京市盛安建筑工程有限义务 公司、北京城建新图工程有限义务 公司、北京市海淀区温达物质 公司。被告人刘玉平不服一审判 决,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等 人平易近 法院(以下简称北京高院)于2004年4月20日作出(2004)高刑终字第18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刘玉平的上诉,保持 原判。2008年5月,经贸公司诉至东城法院,请求 建筑公司对其出借公章给刘玉平,后刘玉平被穷究 刑事义务 而给经贸公司造成的经济损掉 (包含 价值500 000元的租赁物、自2001年2月20日至2008年7月1日的租赁费1 360 559.4元)承担补偿 义务 ,东城法院于2008年12月19日作出(2008)东平易近 初字第04530号平易近 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了经贸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均未提起上诉。

又查明:劳务分公司是建筑公司设立的没有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一审法院认为 :劳务分公司作为建筑公司无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不具备签订 合同的主体资格 ,且无建筑公司的明示授权,故劳务分公司与经贸公司签订 的租赁合同书及租赁合同无效,对此两边 均有错误 ,劳务分公司负重要 义务 。鉴于劳务分公司及其副经理 王连芳均出具了欠款证实 ,故应认定劳务分公司应用 了经贸公司的租赁物。鉴于经贸公司经法院释明后,变革 了诉讼请求 ,且劳务分公司与经贸公司签订 的租赁合同已经明白 租赁费的计算 标准 及劳务分公司出具了欠款证实 ,故设立劳务分公司的建筑公司应当 按此标准 及欠款证实 记录 的数额向经贸公司付出 从2001年2月22日起至2003年4月21日止的应用 费,对于经贸公司告状 的应用 费数额433 497.20元,法院予以确认,而经贸公司主意 建筑公司付出 滞纳金,因没有司法 根据 ,法院不予支撑 。法院同时认为 ,根据 司法 规定 ,向人平易近 法院请求 保护 平易近 事权力 的诉讼时效时代 为两年,诉讼时效时代 从知道或者应当 知道权力 被伤害 时起计算 ,诉讼时效因提告状 讼而中断 ,从中断 时起,诉讼时效时代 从新 计算 。根据 最高人平易近 法院相干 司法解释 的规定 ,被害人请求 保护 其平易近 事权力 的诉讼时效在公安机关、审查 机关查处经济犯法 嫌疑时代 中断 ,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时代 从刑事裁判文墨客 效之日起从新 计算 。本案经贸公司于2003年4月告状 到东城法院请求 建筑公司给付租赁费408 025.54元,此时其就知道权力 已经受到了伤害 ,经贸公司的告状 行动 引起了诉讼时效的中断 ,后东城法院2003年5月15日作出平易近 事裁定书后,将此案移送了公安机关处理 ,再次引起了诉讼时效的中断 ,一中院、北京高院进行了对建筑公司人刘玉平刑事案件的审理,直到北京高院2004年4月20日作出终审刑事裁定书后,诉讼时效时代 从2004年4月20日从新 计算 ,经贸公司应当 从2004年4月20日起的两年内向人平易近 法院请求 保护 ,在此两年中并未产生 引告状 讼时效中断 的事由,而经贸公司直到2008年5月才诉至东城法院,经贸公司的告状 显然已经跨越 了司法 规定 的两年诉讼时效,其损掉 了胜诉权,故对经贸公司请求 建筑公司付出 应用 费的诉讼请求 ,法院不予保护 。对建筑公司关于经贸公司告状 已跨越 诉讼时效的抗辩看法 ,法院予以采信。 综上,根据 《中华人平易近 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平易近 共和公平易近 法公则 》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平易近 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胶葛 案件中涉及经济犯法 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条、《最高人平易近 法院关于审理平易近 事案件实用 诉讼时效轨制 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一、经贸公司与建筑公司签订 的周转材料 及设备 租赁合同书及租赁合同无效;二、驳回经贸公司的诉讼请求 。

经贸公司不服一审法院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重要 上诉来由 为:一、本案合同为无效合同,并不实用 诉讼时效的规定 。当二审法院确认租赁合同无效后,才开端 计算 诉讼时效。本案中的租赁合同仅规定 房钱 计算 从实际 出库之日至返回验收之日为准。现租赁物不克不及 返还,无从计算 诉讼时效。二、在刘玉平被逮捕 的情况 下,建筑公司劳务分公司负责人出具《证实 》,承认 刘玉平挂靠本单位 金泰隆娱乐城工程项目部,承认 因工程款未拨付致使未付出 房钱 。因工程款付出 处于不稳定 状况 ,故无从计算 诉讼时效。四、本案诉讼时效持续 中断 。在本案一、二审平易近 事裁定分别 于2003年5月、7月作出后,经贸公司又于2004年8月向二中院申述 ,于2005年6月向北京高院申述 。2006年6月,北京高院出具“查办信件成果 申报 单”,载明“根据 经贸公司再审申请,案件转入再审法度榜样 ”。2008年5月,经贸公司向一审法院告状 请求 建筑公司补偿 损掉 。综上,经贸公司持续 主意 权力 ,诉讼时效产生 中断 ,并未跨越 诉讼时效。经贸公司请求 二审法院:保持 原审判 决第一项,撤销原审判 决第二项,改判建筑公司给付经贸公司自2001年2月22日起至2003年4月21日止的租赁物应用 费共计433 497.20元,并付出 滞纳金207 174.68元,本案诉讼费用由建筑公司包袱 。

建筑公司二审答辩称:屈从 一审法院判决的成果 ,本案所涉的租赁合同应属无效,经贸公司的主意 已经跨越 诉讼时效。此外,建筑公司不该 当向经贸公司付出 租赁费。建筑公司请求 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保持 原审判 决。

本院二审时代 依法弥补 查明:北京建安实业开辟 公司原系北京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第四项目治理 部的部属 企业。2000年4月29日,北京建安实业开辟 公司改制为北京建安大地装潢 有限公司。2001年2月,北京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第四项目治理 部改制为本案被上诉人建筑公司,建筑公司在北京建安大地装潢 有限公司中持股58.62%。

另查明:北京高院于2004年4月20日针对刘玉平犯法 行动 作出(2004)高刑终字第180号刑事裁定书后,经贸公司向二中院申请再审,二中院于2004年8月20日作出(2004)二中平易近 监字第09485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经贸公司不服二中院驳回其再审申请通知,向北京高院申请再审,北京高院于2005年6月9日作出(2005)高平易近 监字第754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2006年6月21日,北京高院“查办信件成果 申报 单”载明,根据 经贸公司提出的再审申请,案件已经进入再审法度榜样 。2008年5月22日,经贸公司向一审法院另案告状 ,请求 建筑公司对因出借公章给刘玉平后产生 经济犯法 行动 给经贸公司造成的损掉 承担补偿 义务 ,包含 租赁物损掉 及响应 的租赁费。一审法院于2008年12月19日作出(2008)东平易近 初字第04530号平易近 事判决,驳回经贸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贸公司于2009年2月25日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之诉。

再查明:关于刘玉平涉嫌经济犯法 问题,本案被上诉人建筑公司于2002年10月14日向北京市公安局经济犯法 侦查 处举报刘玉平、王连芳涉嫌合同欺骗 。该局于2003年2月24日立案查询拜访 ,于2003年2月26日以涉嫌合同欺骗 罪、捏造 公司印章罪将刘玉平刑事拘留,于2003年4月3日将其逮捕 。

以上事实,有租赁合同书、租赁合同、欠款证实 、证实 、一中院(2003)一中刑初字第3533号刑事判决书、北京高院(2004)高刑终字第180号刑事裁定书、二中院(2004)二中平易近 监字第09485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北京高院(2005)高平易近 监字第754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北京高院“查办信件成果 申报 单”、东城法院(2008)东平易近 初字第04530号平易近 事判决以及两边 当事人的陈述 看法 等证据材料 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建筑公司所属的劳务分公司并未领取营业执照,亦未经建筑公司合法 授权,其与经贸公司订立的合同应属无效。对此,两边 当事人均有错误 ,建筑公司应当 承担重要 错误 ,经贸公司应当 承担次要错误 。根据 最高人平易近 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胶葛 案件中涉及经济犯法 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中“出借营业 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的单位 ,依法应当 承担补偿 义务 ”的有关规定 ,建筑公司应当 承担补偿 义务 。2002年6月19日,劳务分公司出具欠款证实 ,确认自2001年2月22日至2002年6月30日欠经贸公司租赁费250 846.76元。2003年4月21日,劳务分公司的副经理 王连芳出具证实 一份,载明自2001年2月至今未付租赁费用。经贸公司据此主意 建筑公司还应当 付出 从2002年6月19日至2003年4月21日的租赁费。但在刘玉平于2003年2月26日被刑事拘留之前,租赁物即已被其低价转卖,该事实已经被法院生效刑事司法 文书所确认,故租赁物已不存在,租赁物应用 费不该 持续 计算 。因两边 对于本案的产生 均有错误 ,根据 两边 的错误 程度 以及应承担的义务 的大小 ,本院酌情肯定 建筑公司向经贸公司付出 的租赁物应用 费为人平易近 币40万元。因经贸公司对本案胶葛 的产生 亦有必定 错误 ,故对其请求 建筑公司付出 滞纳金的上诉主意 ,本院不予支撑 。

关于诉讼时效的认定问题,在北京高院于2004年4月20日作出(2004)高刑终字第180号刑事裁定书后,经贸公司分别 于2004年、2005年向二中院、北京高院申请再审,北京高院于2006年6月出具“查办新建成果 申报 单”亦可作证该事实。厥后 ,经贸公司于2008年5月向一审法院另案告状 建筑公司补偿 损掉 ,至2009年2月经贸公司提起本案之诉,可以认定,经贸公司持续 地在积极主意 其权力 ,其债权并未跨越 诉讼时效,故建筑公司影响经贸公司付出 租赁物应用 费40万元。综上,经贸公司的上诉请求 中合法 有据部分 ,本院予以支撑 。因本案二审出现 新情况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有误,本院予以改正 。按照 《中华人平易近 共和公平易近 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中华人平易近 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五十八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保持 北京市东城区人平易近 法院(2009)东平易近 初字第02397号平易近 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北京市东城区人平易近 法院(2009)东平易近 初字第02397号平易近 事判决第二项;

三、北京建工大地建筑工程有限义务 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七日内给付北京同益利经贸有限公司租赁物应用 费人平易近 币四十万元;

四、驳回北京同益利经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假如 北京建工大地建筑工程有限义务 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代 实施 给付金钱义务 ,应当 按照 《中华人平易近 共和公平易近 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加倍付出 迟延实施 时代 的债务利钱 。

一审案件受理费五千一百零三元五角,由北京同益利经贸有限公司包袱 一千九百七十九元五角(已交纳),由北京建工大地建筑工程有限义务 公司包袱 三千一百八十六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至一审法院)。

二审案件受理费一万零二百零七元,由北京同益利经贸有限公司包袱 三千八百三十五元(已交纳),由北京建工大地建筑工程有限义务 公司包袱 六千三百七十二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 决。

审 判 长 钱丽红

审 判 员 盛 涵

代理 审判 员 刘 斌

二〇〇九 年 七 月 三十 日

书 记 员 王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