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1、本规范中控制的室内环境污染物为:氧(222Rn)、甲醛、氨、苯和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
5.0.2、住宅装饰装修室内环境污染控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等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设计、施工应选用低毒性、低污染的装饰装修材料。
5.0.3、对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有要求的,可按有关规定对5.0.1条的内容全部或部分进行检测,其污染物浓度限值应符合表5.0.3的要求。
表 5.0.3住宅装饰装修后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限值
室内环境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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浓度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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氡(Bq/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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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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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醛(mg/ 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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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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苯(mg/ 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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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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氨(mg/ 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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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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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Bq/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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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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