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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室内环境污染控制

5.0.1、本规范中控制的室内环境污染物为:氧(222Rn)、甲醛、氨、苯和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
5.0.2、住宅装饰装修室内环境污染控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等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设计、施工应选用低毒性、低污染的装饰装修材料。

5.0.3、对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有要求的,可按有关规定对5.0.1条的内容全部或部分进行检测,其污染物浓度限值应符合表5.0.3的要求。

表 5.0.3住宅装饰装修后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限值

室内环境污染物 
浓度限值 
氡(Bq/m3) 
≤200 
甲醛(mg/ m3) 
≤0.08 
苯(mg/ m3) 
≤0.09 
氨(mg/ m3) 
≤0.20 
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Bq/m3) 
≤0.50 
 

编辑:万兴通达